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

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民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382民初7995号
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民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民德公司偿付原告货款483258.26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违约损失(以483258.2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年利率16.6%计算);二、判令被告**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忠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2月1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民德公司作为乙方、被告**作为保证人签订《2019年产品销售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辽宁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本协议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确认2019年销售指标为150万元;根据乙方的签约额确定乙方的铺底金额为30万元,出示滚动授信额度为30万元,初始授信比例为签约额的20%,其中铺底授信需乙方每次发货先付50%的货款,直到铺底授信额度用完才启用滚动授信额度,且2019年末乙方的全部最高欠款必须控制在全年资金回笼的20%以内;乙方有超期欠款的情况,超期欠款部分,甲方有权按每日万分之七收取乙方资金占用费,按天收取;若超期欠款超过30天,甲方有权暂停供货给乙方,直至终止;双方终止合作后,乙方应在15天内付清所有欠款,超期部分,甲方有权按每日万分之七收取乙方资金占用费,按天收取;铺底授信是指年初甲方给予乙方全年固定的信用资金支持,铺底授信为全年的固定授信,享受铺底授信需要乙方每次发货先付50%的货款,直到铺底授信额度用完;滚动授信是指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的信用资金支持,乙方必须在隔一个月的月底前还清,即一月份的欠款,三月底还清,二月份的欠款,四月底还清,以此类推;乙方选择滚动授信或铺底授信加滚动授信的方式或现金结算方式但实际发生欠款,只要甲方产生债权,各保证人应对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连续发生的交易产生的债权承担连带最高额共同保证责任;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三包”产品退换处理、折扣规定(2019修改)》约定:“用户错购(未使用)3个月内允许退货,运费由用户承担,扣除货款比例为5%;用户积压18个月内允许退货,运费由用户承担,扣除货款比例为5%。”2019年10月18日,经原告与被告民德公司对账,截止2019年9月30日,被告德民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405010.35元。之后,被告德民公司与原告继续交易至2020年4月30日,交易金额为28236.47元。期间,被告德民公司退货59249.56元(实际退货金额62397.42元-退货扣点、运费3147.86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德民公司陆续支付原告货款890739元,剩余货款483258.26元至今尚未支付。 另,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双方在《2019年产品销售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重新就铺底授信和滚动授信进行了约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民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83258.26元,并赔偿损失(以483258.2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6.6%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民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34元,减半收取4567元,由被告沈阳民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忠敏
代书记员 陈忆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