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382民初3634号
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大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熊哲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大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隐公司)、熊哲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大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对于被告大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97350元,有欠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熊哲军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给原告,不仅确认了所欠货款的金额还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时间,该行为可视为其向原告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熊哲军应当与被告大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因两被告未按承诺的期限偿还原告货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付所欠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隐公司、熊哲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间,被告大隐公司向原告购买变压器产品,双方于2014年10月25日进行结算,被告大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款协议书》,确认尚欠原告购买变压器产品款642350元,并约定逾期还款按欠款额每月1.5%计息,支付违约金。被告大隐公司在欠款人处加盖公章,并由被告熊哲军签名。2016年10月27日,被告熊哲军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货款522350元(含税),现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250000元,余款在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以上款项确保按约定时间准时偿还,否则可按机关程序办理等等。并在欠条上写明被告熊哲军的身份证号码,在欠款人处签署被告熊哲军的名字并加盖手印。出具欠条后,两被告于2017年1月3日支付货款225000元,于2018年2月9日支付货款100000元,现尚欠原告197350元货款未付。
另查明,被告大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成立,被告熊哲军于2015年7月29日以前为被告大隐公司的股东。
被告厦门大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熊哲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9735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9735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7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1507元,均由被告厦门大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熊哲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金卫建
人民陪审员 叶海剑
代书 记员 叶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