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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691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后收取3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武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詹美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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