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8967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被告:***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昌黎县葛条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592488598A。
法定代表人:李延生,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新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