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秦皇岛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8967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被告:***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昌黎县葛条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592488598A。

法定代表人:李延生,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新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