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仓储路南钓鱼协会东。
法定代表人:王振伦,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戴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鸿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执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王怀宇
审判员 冯 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