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鸿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知民初13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黑龙江鸿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男,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技术员,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宏,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鸿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长
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齐 鸣
审判员 王立刚
审判员 杨宝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勇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