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泰山道**。
法定代表人:王金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泰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现**)**/div>
法定代表人:刁嘉荣,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泰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01民初679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承担执行费用。案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1执42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鑫
审判员 王晙哲
审判员 周朋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志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