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4执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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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住库伦旗××花园。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冠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伦旗库伦镇广汇小区东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婕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冠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524执17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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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白鹏飞
审判员 梁云龙
审判员 包丰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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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玉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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