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冠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某某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某某、黑龙江金冠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24执11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材经销处,现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冠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张婕妤。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冠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524执1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布 仁 仓
审 判 员 王 永 胜
审 判 员 张 志 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永  寿
书 记 员 阿木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