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2财保47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95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申请人: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899号**广场4栋4层4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67116796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7层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72939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5994号申请人**诉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5061.2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5061.2元的财产。 保全费244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