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都区信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四川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执保144号 申请人:新都区信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都区新都街道东街74号。 经营者:***,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四川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7层17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新都区信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5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1500000元的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都区信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5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