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和县三平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民终1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宝善延寿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93777978G。
法定代表人:郑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和县三平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三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1569016499。
法定代表人:周建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和县三平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平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8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三平管委会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受理费由三平管委会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未对三平管委会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后又撤回的涉及本案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招投标等相关证据及其一审起诉状第一页所陈述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仅片面认定三平管委会所提供的《关于暂停建设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项目情况说明》、《平和县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评估论证意见》、《通知》等证据,偏袒三平管委会,从而导致错误判决解除案涉《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案涉功德林景观工程的建设及招投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过规划设计及一系列详尽的调研,且有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平管委会声称有香客提出案涉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毫无依据,2019年10月24日的《平和县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评估论证意见》是应三平管委会的要求作出,该意见与建造功德林景观工程的意义相悖,功德林景观工程的建造是为了进一步弘扬三平祖师慈悲为怀、悬壶济世的文化,记刻广大信众的虔诚和功德,当然应建设在人流较多的地方,之前的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也不是凭空而出。而且,从法律依据上看,三平管委会据以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律条文,是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文,并非有关合同法定解除的条文;案涉工程也并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三平管委会主张案涉工程项目被纳入漳州市纪委、平和县委及平和县委巡视整改办要求整改的事项,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根据三平管委会提供的证据,案涉工程项目也并未被取消,而只是被“暂停”,即使三平管委会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项目的原选址存在问题,变更地址后也并不影响该工程项目继续建造,因此,本案并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三、中顺公司中标后,已先行处理施工前的相关事务,并已支付预订石料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为案涉工程项目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为避免双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也为了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诚信履约,维持案涉功德林工程项目建造秩序的稳定,实现合同预期价值,本案合同应继续履行,而不能任由三平管委会中的某个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就利用职务便利,编造理由肆意毁约。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中顺公司的上诉请求。
三平管委会辩称,一、案涉功德林工程项目之前选址是在人流较多的地方,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出现火灾等事故,当人员撤离时容易造成安全问题,所以受到来自众多香客、游客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质疑。出现上述新的情况之后,三平管委会不得不向平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呈送《关于暂停建设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情况说明》的报告。据此,平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漳州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主持召开对案涉工程项目的评估论证会议,会议邀请郑荣德、骆宗义、柯龙生三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经过踏勘现场及阅读相关文件、听取主管部门意见,对上述选址事项进行评估,最后的结论是“建议拟建的功德林项目应另行选址”。因此,中顺公司主张案涉《平和县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评估论证意见》是应三平管委会的要求作出的,与事实不符。二、三平管委会立案时提供并在一审庭审中撤回的涉及双方签订本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的报建及招投标手续等相关证据,其相关内容已在三平管委会呈送给平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暂停建设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情况说明》的报告中体现,如“本项目于2015年10月经贵局批复《平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平发改审【2015】122号)”、“2016年2月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施工单位,由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等。因此,三平管委会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撤回部分证据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及判决结果。三、如前所述,专家经评估后对案涉工程项目给出的意见是“建议拟建的功德林项目应另行选址”,若在明知该项目因选址有错会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存在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形,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适用法律正确,中顺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四、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中顺公司未就其损失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所以一审法院未就中顺公司的损失事项进行审理并无不妥,而且,一审法院也已针对本案因合同解除可能造成中顺公司经济损失问题要求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实际上已为中顺公司保留了诉讼权利。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中顺公司的上诉请求。
三平管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三平管委会与中顺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本案受理费由中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9日,三平管委会作为发包人,中顺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工程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7829247元;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加一定幅度风险系数包干形式。合同工期为180天,双方未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2016年9月6日,三平管委会向平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平三管[2016]58号《关于暂停建设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项目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提出该项目于2016年2月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施工单位,中顺公司中标,但该项目至今尚未开工建设,原因如下:众多香客、游客及社会各界反映:1.三平寺系千年古刹,以朝圣为主,香客、游客比较集中的地方。该工程项目建在寺庙旁边,容易造成香客集中在寺庙区,不利于安全疏散。2.在寺庙旁边建设大型建筑物,影响寺庙美观,且与景区规划不符。经三平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拟暂停该项目的建设。
平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收到三平管委会上述报告之后,委托漳州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论证。2019年10月24日,漳州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召开《平和县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项目》论证会议。漳州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平和县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项目》评估论证意见。一、游客容量论证。评估认为:拟建功德林项目将增加游客在核心景点的逗留时间,不利于游客的分流与疏散,从而减少景区的接纳量;不利于有效的保护景源;不利于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景区可靠运营、生态平衡及可持续发展。二、与上位规划符合性论证。评估认为:广济园同千年古刹朝圣园、如意谷和三平祖师文化园是三平风景区最重要的核心景点,今后的发展应严格保护三平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科学的保护和修缮工作,拟将广济园改为功德林与2015年批复的总体规划提出“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及原有建筑风貌的开发行为”相违背。三、交通组织分析论证。评估认为:根据交通组织分析,拟建功德林场址人流出入口与主庙朝圣人流重叠,建成后易造成高峰人流拥挤,不利于安全疏散。四、发展前景分析论证。拟建功德林项目未考虑今后功德壁发展需求因素,选址用地在广济园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五、意见和建议。1.建议拟建的功德林应另行选址。2.为带动景区总体发展,建议后续设施建设应将游客人流量引至文化园以减少千年古寺的人流压力。专家组成员有柯龙生、郑荣德、骆宗义。
2019年11月18日,三平管委会向中顺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根据市纪委、平和县纪委及平和县巡视整改办关于落实巡视(巡查)的有关整改要求,平和县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必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该项目经过双方多方协商,至今仍未能就合同终止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方案,为落实整改要求,结算完成的该工程项目,经三平管委会研究决定,现正式通知贵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前到三平风景区规划建设部参加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合同终止及赔偿第五次协调会,并请贵公司如实提供该项目有关合同终止及需赔偿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需盖公司公章)。若贵公司逾期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视为贵公司自动放弃赔偿款,就该项工程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2019年11月18日,三平管委会向中顺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中顺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该份通知。双方未能就合同解除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三平管委会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三平管委会与中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项目经过漳州市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评估论证,建议该项目应另行选址,出现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三平管委会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顺公司提出工程中标后已先行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等问题及合同解除后相关事宜,三平管委会和中顺公司可以另行协商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一、解除平和县三平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与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签订的《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三平管委会均无异议,中顺公司对一审认定事实部分所引述的《关于暂停建设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项目情况说明》中关于暂停案涉工程项目原因的内容、《平和县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项目评估论证意见》中的评估意见内容以及案涉解除合同《通知》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该些内容与案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内容相违背,不能体现本案具有法定、约定解除合同条件,除此之外,中顺公司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认定。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应解除。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中,虽然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前,该合同项下的功德林工程项目已通过可行性研究、招投标等程序,但在正式开始施工前,经专家评估认为该工程项目应另行选址,在此情形下,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需进行综合考量。本院认为,从案涉《平和县三平寺功德林景观工程项目评估论证意见》的出具主体、形成经过及其具体分析论证内容来看,其所提出的“拟建的功德林项目应另行选址”的评估论证意见具有事实和专业基础,可以作为案涉功德林项目建设的重要参考。考虑到三平寺系闽南著名的千年古刹,三平风景区系省级风景名胜区也是国家4A级旅游区,因此对于景区内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理应秉持审慎之态度,特别是前述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已明确指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功德林工程项目建设地址存在容易造成朝拜高峰时人流拥挤,不利于紧急疏散等安全隐患,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则有违合同之目的。又因变更建设地址对于功德林工程项目之具体规划设计、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将产生实质影响,在实践操作中,需进行重新立项,重新报请审批,重新进行招投标,故本案亦无法通过直接协商变更原合同具体约定内容的形式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得以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无不当。至于中顺公司提出的其因本案合同解除将遭受经济损失的问题,其可另案向三平管委会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中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若贤
审 判 员 张海泉
审 判 员 卢津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玲珊
书 记 员 蓝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