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8民初2646号
原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宝善延寿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93777978G。
法定代表人:郑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生,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延,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斯,漳州市平和县琯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文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56613XF。
法定代表人:何金元,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周明,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茂通,福建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建筑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天马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尾款3063454.91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尚欠的工程款1321832.49元;2.被告返还中标履约保证金550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简称旧基础)工程款65489元;4.要求支付以上款项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了福建省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已承建完工且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已交付被告使用。本工程结算总价为7676451.91元,诉前被告已支付4613000元,余下工程款3063454.91元尚未支付。2019年4月26日,原告已将本工程的送审材料完整送交被告,被告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17.5.1.4的约定,在28天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合同的约定已视同认可了原告的竣工结算报告,故向法院起诉。
天马林场辩称,1.不认可原告单方编制的工程结算总价,该结算不客观,随意性大,不能以此金额认定本工程的结算总价。根据合同第3条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款为5447636.21元。本工程现场签订单中涉及的项目,没有关于具体单价的约定;2.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额为结算总价的5%,该款应待保修期届满后才能结算,原告要求支付全额工程款显然是错误的;3.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予支持;4.对工程尾款1321832.49元的金额有异议,对保证金的返还以合同约定为准,利息请求应不予支持、鉴定费是原告的举证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中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核定卡、结算总价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福建省平和县天马国有林场办公楼桩基工程预算价》、《民事调解书》、《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收款收据》、闽建融(2014)结字3004号《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闽建融(2014)结字3005号《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天马林场质证认为,对闽建融(2014)结字3004号《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闽建融(2014)结字3005号《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无异议;对收款收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的公章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第三条里约定本案工程总价款为5447636.21元,原告提出的金额超出工程的结算总价没有法律依据,结算总价为原告单方编制,不能以此金额认定本工程的结算总价。
天马林场向本院提交证据《现场勘验记录》一份、预付工程款发票九张,中顺建筑公司质证认为,《现场勘验记录》中的那些整改问题在鉴定报告中已经扣除相应的金额;对2014年1月28日这张金额为250000元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该款项系用于支付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进度款,而该项工程款已由双方结算核定为315489元,不属于闽X**价鉴(2020)010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范围内的工程款,尚欠的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款65489元应与本案合并审理。对其余的八张发票均无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天马林场对《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收款收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的公章、闽建融(2014)结字3004号《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闽建融(2014)结字3005号《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天马林场对《中标通知书》、《补充协议》、核定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福建省平和县天马国有林场办公楼桩基工程预算价》、《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以及本院的《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却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以上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结算总价清单》系中顺建筑公司单方制作,天马林场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中顺建筑公司对天马林场提交的现场勘验记录、支付工程款发票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中顺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福建省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项目(包括增建部分)进行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7月9日,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闽X**价鉴(2020)010号《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20年8月4日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该鉴定意见书中的造价金额是否包括原投标清单内容的人工挖孔桩的工程造价问题向本院出具《说明函》,中顺建筑公司以及天马林场质证后均对该鉴定报告及《说明函》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于2011年7月28日公开开标后,中顺建筑公司中标,中标价为5581168.55元。2011年8月15日,天马林场作为发包方与中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共同签订《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签约合同价为5447636.21元(注:按甲类劳保计取的中标价为5581168.55元,招标文件规定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按其核定类别计取,其劳保类别为丁类,因此,合同价款调整为5447636.21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方式确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B、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以及工程项目增减的单价调整:①合同内的项目和材料原则按中标单价执行;②合同外新增项目按招标约定的定额预算价×(1-投标优惠率)计取;如该项目中主要材料为合同外新增材料,其材料价格按招标人市场调查确认的价格计算;③投标优惠率=(1-中标价/标底价)×100%,标底价为业主委托中介审核的预算价;④上述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均不再计取风险费用。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从开工至第一层板浇筑完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工程进度款。(2)主体工程第四层板完工后,发包人再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工程进度款。(3)主体工程封顶后,发包人再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工程进度款。(4)工程装修完工后,发包人再支付合同总价款35%的工程进度款(即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再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工程进度款。(6)整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5%(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等),同时返还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有)。余下5%工程款一年保修期满后付清(不计利息)。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关于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双方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目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限为一年。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应从收到完整结算材料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没有约定审查时限的按28天作为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详尽的约定。
2012年10月15日,中顺建筑公司向天马林场缴纳了中标履约保证金550000元。
2012年11月18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确认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因征地赔青等各种原因导致本案案涉工程无法及时开工,施工合同签订后到具备开工条件期间,人工费出现政策性调整,机械、材料市场价格也发生变化,并就人工费、材料、机械单价以及工程量结算等事项订立了补充条款。
2014年1月21日,天马林场委托中介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福建省平和县天马国有林场办公楼桩基工程造价进行预算,预算价为1117740.32元。
2015年10月22日,天马林场作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中顺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平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的调解协议:“一、被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继续履行其于2011年8月15日与原告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签订的《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原告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与被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2015年10月20日起解除。三、原告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与被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的《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劳保费用计取约定的内容,均变更为:‘依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取费基数和费率计取,即按甲类计取’。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负担。”
2015年10月29日,天马林场作为甲方与中顺建筑公司作为乙方又签订了《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科技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确认:发包方与承包方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征地纠纷、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发包方缴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等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承包方于2012年12月20日开工,并按设计要求施工,工程完成后进行桩基静载动测验收试验,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此工程事故非承包方责任导致人工挖孔桩基础报废。现经建设单位组织对该工程基础重新进行勘察、设计、审图,新设计的基础为冲(钻)孔灌注桩,由于工程时间跨度较大,涉及双方争议较大原2012年11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和劳保等级,经平和县人民法院调解并成达调解意见。双方就工期、工程造价、人工费、进度款、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进度款、因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其中对工程造价问题约定:1.新桩基:2014年元月重新设计、预算的冲孔灌注桩按2011年8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惠率17.34%执行。2.新桩基开工需增设电源架设事宜由承包方自行理顺、协调,架设材料及人工工资等费用包干贰万伍千元由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包括新桩基),双方约定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该补充协议对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进度款约定已决算而未支付给发包方的人工挖孔桩工程款在新桩基浇注完成日起的一个月内,由发包方一次性支付给承包方。
2018年12月29日,本案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项目竣工。2019年1月2日,该工程即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地上七层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
2019年4月26日,天马林场接收了中顺公司提交的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送审材料,但天马林场未予结算。在审理过程中,天马林场向本院提交关于林业科技中心工程竣工未结算的情况书面说明,天马林场认为:“双方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由于征地纠纷、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发包方缴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等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承包方于2012年12月20日重新开工,并按设计要求施工,2013年1月4日完成桩基浇灌,工程完成后进行桩基静载动测验收试验,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导致人工挖孔桩基基础报废,造成工程再次停工。经建设单位组织对该工程其出重新进行勘察、设计、审图、施工。2016年7月11日工程经办理开工许可证重新开工。该工程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了竣工验收,2019年3月27日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竣工结算,结算总价767.64万元。由于该工程立项的建筑面积3360平方米,预算投资600万元。因该工程投资结算金额超出立项批复167.64万元,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7%的,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第十四条规定,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由于该工程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7%的,不符合闽财建【2007】157号第十四条规定,至今未结算。”
经鉴定,本案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的造价(未包括前期人工挖孔桩基工程)鉴定为6734832.49元(其中单项工程即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办公楼桩基957408.97元、福建省平和县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5328678.52元、福建省平和县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合同外增加部分448745元)。具体内容为:1.原合同鉴定后造价金额为6171264.25元。2.土建工程合同内项目增减部分鉴定后造价金额为-227336.18元。3.安装单位工程合同内项目增减部分鉴定后造价金额为-207749.55元。4.合同外项目增加部分鉴定后造价金额为448745元。5.工期及补充协议的调整鉴定后造价金额为-407500元。6.变更桩基工程鉴定后造价金额为957408.97元。中顺建筑公司与天马林场均表示同意以上工程造价鉴定的金额6734832.49元作为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的(未包括前期人工挖孔桩基工程)结算金额,且双方对于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的结算金额为315489元均无异议。
在庭审中,中顺建筑公司与天马林场共同确认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属于本案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共同确认天马林场应向中顺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未含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款)为6734832.49元、应付的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款为315489元。天马林场已向中顺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5663000元(其中2014年1月28日支付250000元、2016年11月15日支付615000元、2016年12月12日支付615000元、2017年1月20日支付615000元、2017年12月16日支付2153000元、2019年1月7日支付615000元、2020年1月19日支付800000元)。
另查明,中顺建筑公司已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84261元。
本院认为,天马林场与中顺建筑公司签订的《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现中顺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天马林场应依照约定向中顺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由于中顺建筑公司主张天马林场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的250000元系用于支付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款进度款,故天马林场尚欠中顺建筑公司的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款为315489元-250000元=65489元,根据双方《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科技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关于人工挖孔桩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天马林场应在新桩基浇注完成日起的一个月内将该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中顺建筑公司,故中顺建筑公司关于要求天马林场支付尚欠的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款65489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天马林场应支付工程款至95%即6734832.49元×95%=6398090.87元,现扣除已支付的5413000元后,天马林场尚欠中顺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未含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款)985090.87元应予支付。双方合同约定扣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保修期满后付清(不计利息)。关于保修期何时届满问题,天马林场抗辩保修期应以2020年3月19日鉴定机构到现场勘验做的现场记录提出的问题整改完后才届满。由于本案工程已经有关单位组织验收且质量合格,天马林场举证的现场勘验记录系本案在对工程造价委托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于2020年3月19日到现场对工程施工状况进行勘验,并将工程现场情况做出的记录,该勘验并非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的勘验,且在审理过程中,天马林场明确表示对于保修问题保留权利,不在本案中主张。按照双方的约定,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即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8日期满,故天马林场应于2019年12月29日起付清余下5%的工程款即6734832.49元×5%=336741.62元。现中顺公司要求天马林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即985090.87元+336741.62元=1321832.49元本院予以支持。
中顺建筑公司要求天马林场返还中标履约保证金550000元,根据双方合同关于在整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返还履约保证金的约定,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顺建筑公司要求天马林场对以上尚欠款项自2019年5月24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应支付工程款至95%,在整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返还履约保证金。虽然至本案诉讼之前工程价款仍未结算,但根据前述天马林场向本院出具的双方未能结算的原因说明,天马林场已于2019年4月26日接收了中顺建筑公司提交的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送审材料,但因该工程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天马林场未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双方未能结算。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却未能结算并非中顺建筑公司的原因造成,且双方的合同曾约定发包人应从收到完整结算材料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现中顺建筑公司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竣工审查时限28天的约定,请求判令天马林场应付的95%工程款中尚欠的985090.87元、550000元中标履约保证金以及尚欠的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款65489元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天马林场接收中顺建筑公司提交的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林业科技中心工程送审材料之日起的第29天即2019年5月24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而5%的工程款即336741.62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保修期满的次日即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利息计算标准计付。
综上所述,中顺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前期人工挖孔桩工程款65489元及利息(利息以6548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应付的95%工程款中尚欠的985090.87元及利息(利息以985090.8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款即336741.62元及利息(利息以336741.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中标履约保证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五、驳回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36元,由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负担;鉴定费84261元,由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130.5元、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负担421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海滨
审 判 员 曾银燕
人民陪审员 曾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彩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