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1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宝善延寿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93777978G。
法定代表人:郑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斯,漳州市平和县琯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波,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因与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8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斯,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张静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认定的依据不足,基础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8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6.1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王梓聪
审 判 员 朱俊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常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