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宝善延寿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93777978G。
法定代表人:郑卫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庆华。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币8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我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一儒
审判员 朱伟才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