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8民初78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寿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9377797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山格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8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
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
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6.2元,减半收取计4923.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赖 丰 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雅 婷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