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8民初78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寿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9377797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山格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8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 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 市盛华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6.2元,减半收取计4923.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赖  丰  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雅  婷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