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民初3199号
原告: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农行东侧***综合楼A幢18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695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工业园区建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54113473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四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