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4民初374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农行东侧***综合楼A幢18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695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