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4民初491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农行东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695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