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佳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绵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3074号
原告:四川永佳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70-98号馥苑3栋1层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7UY297U。
法定代表人:涂昭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坤,四川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绵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70-98号长兴名苑4幢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388HK82。
法定代表人:韩思勇,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农行东侧金庭苑综合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6951Y。
法定代表人:赵新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永佳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绵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四川永佳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永佳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5元,由原告四川永佳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福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