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执323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潘河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298号和谐家园108栋5单元1层2号。
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73874元,并给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7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德章
审 判 员  李 涛
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