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宁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宁安分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宁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4执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林
审判员 白云审判员张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宇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