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兴,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航天丝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航天丝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1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民
审判员 王海雁
审判员 何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英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