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民初840号
原告: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远航路21号中天幸福家园2号楼72-75室。
法定代表人:王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勇,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855-6中海雍景熙岸6栋6-B单元14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蔡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陈世梅,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原告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世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4.87元,减半收取计2642.44元,由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海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冯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