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21民初105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远航路**。
法定代表人:王少平,董事长。
被告: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瓦房子镇三官营子村
负责人:王道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3.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 静
人民陪审员 曹 宇
人民陪审员 范宗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凤雏
书记员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