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081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富邦电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