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玻玻璃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671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东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子忠。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2年0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3年0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保全人: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谢宝华。
被保全人:李春木,男,汉族,1966年02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重庆东玻玻璃有限公司诉***、***、罗勇、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春木、李博、刘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东玻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春木名下价值476630.3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渝0117民初673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春木名下价值476630.3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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