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163号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67年0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8年09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09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诉***、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3)渝0117执保8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保全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23年3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作出(2022)渝0117民初78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62125830********、621465103919XXXX账户各5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