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馨居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馨居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30民初794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生,四川省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馨居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单元8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0626176X。
法定代表人:羊少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馨居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周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兰贵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