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民初12533号
原告:四川龙鸟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蜀都大道北一段19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作雨,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18层1805号。
法定代表人:干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龙鸟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鸟公司)与被告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六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鹏、任作雨,六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干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鸟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六六公司返还龙鸟公司预付款14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六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龙鸟公司与六六公司签订《资质增项代理协议》,约定,龙鸟公司委托六六公司代为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公路交通工程机电分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三级资质,于180日内办理完成。合同签订后,龙鸟公司先后向六六公司支付了共计195000元合同款。后六六公司未龙鸟公司办理了费用为48000元的安全许可证,其余委托事项未依约完成。
六六公司辩称,《资质增项代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六六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合同时,六六公司向龙鸟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龙鸟公司对六六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明知的。龙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六六公司催收后其支付了一部分费用,该部分费用已全部用于办理委托事项,故六六公司无需返还任何费用。龙鸟公司未付清款项,而继续履行会导致费用增加,故六六公司现愿意解除合同。
龙鸟公司向本院提交《资质增项代理协议》、电子付款回单、《关于四川龙鸟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欠款调整协议及后续事务明细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其中《说明》载明龙鸟公司于六六公司之前签订了安许代理协议、资质增项代理协议、欠款金额、承诺付款的时间、承诺完成增项代理事项的时间等事项,无双方签章,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该证据拟证明六六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六六公司对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认为龙鸟公司明知服务范围以及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六六公司提交《资质增项代理协议》《安全许可证代理协议》、支付人员费用的转款回单、人员注册证(复印件)、人才中介委托合同、聘用协议。龙鸟公司对《资质增项代理协议》《安全许可证代理协议》无异议,称《安全许可证代理协议》已履行完毕;对其余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人才中介委托合同、聘用协议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人员注册证所附带的截图,不能显示证据来源,不足以单独证明“执业企业变更为龙鸟公司”的待证事实;其余证据的证明力在下文阐述。据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一)2017年7月1日,龙鸟公司(甲方)与六六公司(乙方)签订《资质增项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公路交通工程机电分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三级的相关事宜;乙方在签订合同后180天内办理完成;乙方在办理资质过程中,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的工作,应由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由乙方指定;乙方代办的资质应在建设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可查询;建造师留一年,各个资质中上项目的优先满足;若后期甲方项目有需要各类证书,乙方需给予甲方优惠价;代理费用340000元,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15000元,在乙方将人员信息调入甲方系统三日内支付150000元,在乙方领取并交付资质证书后立即支付尾款。合同签订后,龙鸟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5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4月28日向六六公司转款15000元、100000元、80000元。(二)龙鸟公司(甲方)与六六公司(乙方)曾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安全许可证延期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相关事宜;乙方在收到甲方需提供的全部资料起60个工作日办理完;在乙方办理安许过程中,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的工作,甲方提供2A、3C以及三个建造师加B证;代理费用32000元,甲方在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3000元,在乙方将建造师信息调入甲方公司系统(甲方系统可查)后支付15000元,在安许审核公示通过后支付5000元,双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接时支付尾款9000元。(三)2017年4月至9月期间,六六公司向案外人陈龙、李雯静等人的账户转款,共计45000元;并在2017年7月、8月期间将相应人员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进行变更登记,即“聘用企业”变更登记为龙鸟公司;另有胡德江、王彩红等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在2017年5月至7月期间变更登记“聘用企业”为龙鸟公司。
审理中,六六公司陈述,《安全许可证延期代理协议》已履行完毕,总金额48000元,包含在龙鸟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的80000元转款中。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有关活动须具备法定行政许可条件并取得行政许可。本案中,龙鸟公司与六六公司签订《资质增项代理协议》,约定由六六公司通过将建造师信息调入龙鸟公司系统的方式,帮助龙鸟公司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规避了国家对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相关活动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及监管。如龙鸟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相应资质,其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故《资质增项代理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前所述,合同明确约定了代办资质的方式,龙鸟公司、六六公司对以规避法律的形式取得资质的情况是明知的,双方均存在过错。六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注册建造师执业证“聘用企业”信息变更登记为龙鸟公司,以及向这些建造师账户付款的证据,但《资质增项代理协议》以及签订在先的《安全许可证延期代理协议》两个合同的代办资质方式均为“将建造师信息调入龙鸟公司系统”,六六公司的证据显示的金额亦未超出双方一致陈述已履行完毕的《安全许可证延期代理协议》合同金额,现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所付款项是六六公司因《资质增项代理协议》发生的损失。故六六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龙鸟公司要求六六公司返还147000元已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如前所述,双方对于合同签订均存在过错,龙鸟公司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龙鸟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已付款147000元;
二、驳回四川龙鸟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4元,由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翌超
人民陪审员 王琳琳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 洁
书 记 员 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