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1528号
原告:中江顺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李园村6组。
法定代表人:苏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鸟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蜀都大道北一段19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
本院受理中江顺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顺发公司)与被告四川龙鸟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龙鸟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江顺发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江顺发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龙鸟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江顺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原告中江顺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印维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