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4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
法定代表人:干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龙鸟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蜀都大道北一段**iv>
法定代表人:陈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作雨,四川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霆,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龙鸟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上诉人成都六六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