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3执84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的执行数额为1298516.45元,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1211886元,被执行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86630.45元,在将1283997.45元转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其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吉01民终3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4519元已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吉01民终3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