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4231号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彩云,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立东,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
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新甲,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保全费1186元,由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