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42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立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新甲,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孟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