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德阳市华泰土木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3416号
申请人:四川德阳市华泰土木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南泉路翠竹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31632933Q(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旌阳区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栋3单元17层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445145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德阳市华泰土木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德阳市华泰土木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78697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并由申请人四川德阳市华泰土木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南泉路翠竹巷x号x幢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同时,为防止申请人的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一并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78697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四川德阳市华泰土木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南泉路翠竹巷x号x幢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熊良
审判员***
审判员张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月
书记员*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