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南溪区麻柳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59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栋3单元1706号。    
法定代表人:崔美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淑婷,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麻柳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路街道长春中路401号锦城丽苑商住小区3栋4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钟传红,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麻柳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3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麻柳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存款、收入45115.2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麻柳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7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麻柳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