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长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792财保45号
申请人:绵阳长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梨园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RB2U。
法定代表人:史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栋3单元17层1706号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栋3单元17层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4451456X。
法定代表人:崔美蓉。
被申请人:四川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5K8P883。
法定代表人:何家涛。
被申请人:李友,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人绵阳长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950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作出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长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9507.3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15元,由申请人绵阳长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