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3435民初337号
原告:***源五金店,经营场所: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北街422、4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35MA6864GT8D。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栋3**17层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4451456X。
法定代表人:催美蓉。
被告:**,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源五金店与被告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源五金店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源五金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源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源五金店负担。
审 判 员 袁 翩 翩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拉铁
书 记 员 ***呷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