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7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总部城航天路****。
法定代表人:任治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农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省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滕洁
审判员周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