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15民初2821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农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任治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宜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1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承建温江区“悦彩大厦”项目,经被告工作人员邀请,2018年1月2日起,被告安排原告在该工程工地从事做架工。2018年9月21日上午,原告在作业中受伤,住院治疗9天。
宜晟公司辩称,被告将工程分包给成都合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对原告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原被告不具有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5日,宜晟公司与***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公司招聘***为员工,负责架工班长工作,协议期限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工资每月10,000元,每月休息3天。宜晟公司承包了温江区“悦彩大厦”项目工程,公司将除内墙砌砖抹灰架外的脚手架工程承包给成都合顺达建筑劳务公司。另宜晟公司提交的安全教育卡记载:***所在单位为宜晟公司,班组及工种为架工组。宜晟公司“悦彩大厦项目部”出具情况说明:2018年9月21日,***被落下的木工板砸伤。
2019年5月16日,***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其他理由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劳动用工协议、承包合同、安全教育卡、情况说明、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2017年10月5日,宜晟公司与***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对劳动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了约定,与宜晟公司安全教育卡记载用人单位单位一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宜晟公司所述***由成都合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没有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1959年3月20日出生,至2019年3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宜晟公司劳动合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晖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