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10560号
原告:成都合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14层1401、14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总部城航天路36号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合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合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合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