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9民初1892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邱鸿,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