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13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
法定代表人:李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邱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四川思勉(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川0311民初137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水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晓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