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1374号之二
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
法定代表人:李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邱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四川思勉(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24元,减半收取计116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62元由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水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晓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