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泓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某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6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三街。
法定代表人:黄亮,职务:矿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的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对本案执行款的归还作出了明确约定,为此,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内,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406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忠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