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泓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军,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泓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泓润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10执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艳弘
审 判 员 李 峰
审 判 员 谭 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孙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