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创通佳畅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1民初496号 原告:喀什创通佳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5村世纪大道南路10号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览城A区2栋221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东段北侧中房印象听雨苑3号楼东1**9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陕西大厦6层601-4号。 法定代表人:张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喀什创通佳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喀什创通佳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创通佳畅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付款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诉讼期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创通佳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喀什创通佳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恒  勤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帕孜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