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281民初2262号
原告:**,女,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平,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安达庆红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于福军,职务:经理。
被告:**,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安达庆红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4.00元,减半收取计4,19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臣
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
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