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安达庆红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诉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安达庆红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421民初743号
申请人***,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萝北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安达庆红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福军职务总经理
艾厚林诉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安达庆红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安达庆红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在萝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的工程保证金14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引嫩工程管理处安达庆红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在萝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的工程保证金14万元;冻结期间暂停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雪